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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當舖業法 ( 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)

第 二 章 登記管理

第 14 條  當舖業應備當票,記載下列事項:
一、質當物之名稱、件數及特徵。
二、質當金額。
三、利率及所需費用。
四、滿當期日。
五、持當人之姓名、國民身分證、駕駛執照、護照或居留證之編號。
六、高雄當鋪業牌號及營業地址。
七、遺失當票時之辦理手續。
八、責任保險內容。
九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。
前項當票應備有正副二聯,正聯交持當人收執,副聯為存根,並應編號順序使用。

以上相關法規條例皆轉貼自內政部網站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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